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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非法所得的處理

對犯罪分子的非法收入的處理如下:

1.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2.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3、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物,應予沒收;

4.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非法收入的定義:

1.從取得的方式方法是否存在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通過勞動、經營、投資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取得的所得。也有學者認為,違法所得除了上述違法取得的收入外,還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取得的利益;

2.從法律事實造成的後果來看,即從占有是否被法律認可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定義為占有人未合法取得所有權的所得;

3.從收入的性質和公開性來看,非法收入可以分為兩類: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入和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入。其中,只有具有公開市場的非法所得才能納入征稅範圍。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由法院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貪汙的財物應當及時退還單位,用於犯罪的賄賂財物、違禁品和個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根據法律規定,沒收的財物和罰款應當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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