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場對員工罰款是違法的,商場無權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的壹種,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商場不是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處罰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對價格欺詐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經營者價格欺詐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法律規定,壹方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