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電話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處報告並向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備案,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工傷事故備案表;
2.工傷認定:職工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治療後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4.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職工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後(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認定為工傷);
5.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提交相關資料,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應用條件:
1,已通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2.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職工事故當月已參加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傷。為了進壹步確定損傷的存在和嚴重程度,往往需要進行損傷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