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立法的指導思想自始至終貫穿著“模仿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固守中國封建法律傳統”的方針。清政府壹方面因時局劇變而不得不“改弦更張”、“顧及他國之法”,但在根本問題上,卻堅持修法要“教人從中國數千年之情”。因此,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內容,成為晚清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目的。
其次,在內容上,清末修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特混合。清末修律壹方面堅持君主專制制度和封建禮教,繼續保持新修律中肯定和維護專制統治的傳統;另壹方面又標榜自己“吸收了世界上的好的規則,采用了近代的最新理論”,大量引用西方的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後的封建法律內容和先進的現代法律形式同時出現在這些新的法律法規中。
第三,以法典化的形式。它改變了中國代代相傳的“法律組合”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區別,制定、頒布或起草了關於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制度、法院組織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分別形成了現代法律制度的最初雛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