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同意離婚並登記的,離婚協議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提出的離婚是由民政部門處理的,俗稱自願離婚或協議離婚,那麽如果這裏的離婚協議是對方不履行,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由是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主張對方按照協議履行給付義務。判決生效後,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是通過法院提出離婚,並出具了民事調解書,那麽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後,另壹方不履行義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