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擴展數據:
能夠證明夫妻擁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離婚訴訟證明有房產的,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付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離婚訴訟證明有銀行存款申請法院調查的,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證明有股票且申請法院調查的,提交開戶券商名稱、股東代碼、資金賬號;有車輛的,提交行駛證和車牌號;
3.離婚訴訟證明對方在公司有股權的,應提交公司工商登記、出資證明等。
4.離婚訴訟證明壹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收據外,還須有相關證據支持;
5.離婚訴訟證明對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等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