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受到侵害的壹方應當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
2.只要證明壹方有上述行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3.離婚後,如果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被另壹方轉移或者獨占,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離婚期間,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財產再分割的訴訟時效為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