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需要提供避難社區、子女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原申請人身份證、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子女戶籍所在地申請。
家長辦理子女落戶所需材料。凡符合夫妻在本市落戶條件,戶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本市居民配偶,均可隨夫或妻申請來本市。凡申請夫妻雙方在本市落戶的,須向配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戶口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壹並交公安派出所審核。如果是證明,可以到派出所或者分局辦證中心核實,並提供復印件。申請配偶進城,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申請的書面報告、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或證明。申請人為非農業人口的,需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重疾需提供市級壹級醫院出具的診斷結果證明,重殘需提供市級壹級殘聯出具的殘疾證。貧困戶需提供鄉鎮政府出具的調查證明和相關部門出具的貧困證明。經批準隨配偶來本市的,由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到市公安局綜合辦證處領取《準遷證》,然後回原居住地送戶口遷出並領取《準遷證》,再持《準遷證》(第三聯)、《準遷證》和配偶的戶口本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