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紙發明之前,法律壹般是鑄在三腳架上的,但在鄧私人造?竹刑?後來,竹簡成為記錄法律的主要材料。秦漢時期,用來寫字的竹簡長短不壹。壹般簡牘用來寫傳記和散文,長簡用來寫經典,三面的用來做孩子識字的課本。皇帝用兩尺或壹尺長的書信冊封王侯,用壹尺長的書信冊封普通詔令,用壹尺長的書信冊封人物傳記和百姓寫的書信。漢代的法律法規都記載在長簡裏,史書裏有記載?二尺四寸定律,古今?(“鹽鐵論?邵聖片),最長的竹簡。2551)居延漢簡中,長0,675米(漢代壹尺為0,233米)。但從考古發掘來看,簡單策略的長短並沒有嚴格遵循制度的規定,有些簡單策略是不壹樣的。實際上,用於書寫法規的竹簡長度,大致是漢代人的叫法。三英尺?,又放?三尺法?作為法律的同義詞。宋代王的《學林》認為:法律,有壹定的制度,所以用三尺竹簡,表達其目的,使百官民巡之。所以叫三尺。?
在舊社會,衙門的法庭是依法審理案件的地方。庭審時,桌案用來擺放文房四寶及庭審所需物品,如拘簽、經簽、法槌等,也就是俗稱?壹張三英尺的桌子?還是?三尺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