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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醫療器械罪嫌疑的界定

根據14年2月國務院修訂發布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章定義。

第63條第13款和第66條明確規定了對非法操作醫療器械的處罰。

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總的來說,相關依據就是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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