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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締約另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9號,2018):“二。在確定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締約另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身份時,應根據本條所列因素和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壹般來說,以下因素不利於確定申請人的“實益擁有人”身份:

(1)申請人有義務在獲得收入後的12個月內向第三國(地區)居民支付收入的50%以上。“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二)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的商業活動包括實質性的制造、分銷、管理和其他活動。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當根據其實際履行的職能和承擔的風險來判斷。

申請人從事的重大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可能構成重大經營活動;申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重大的,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3)締約另壹國(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4)除據以產生和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外,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還有其他金額、利率、簽訂時間相近的借款或存款合同。

(五)除著作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外。產生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合同是轉讓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合同。申請人和第三方之間。

......

十二。本公告適用於18年4月及以後發生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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