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李斯特的生產力理論是什麽?

李斯特的生產力理論是什麽?

德國歷史學派的先驅李斯特(1789—1846)是第壹個把生產力作為壹個系統來分析的經濟學家。

他首先把生產力分為三個層次:精神力量、社會條件和自然資源。在談到精神力量時,他強調了激勵機制和智力開發。因此,他是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先驅。在談到社會形勢時,他把科學放在第壹位,其次是藝術、公共機構和法律的作用(27)。接著,他提出了生產力平衡或協調的理論。在這裏,他幾乎是用投入產出法來分析生產力的合理分配:“整個國家的生產力取決於所有相互處於適當關系的個人的努力。我們稱這種關系為生產力的平衡或協調。”在壹個“針太多”的國家裏,有大量無用的書籍、理論體系和空洞的論點難以探究。結果整個國家在思想上越來越混亂而不是越來越開朗,實際工作被忽視,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28)。

由此可見,李斯特生產力理論的貢獻在於:第壹,他的生產力體系也包括三個層次,難能可貴的是,他還把科學因素放在首位。其次,他看到了壹定時期經濟體系中不同產業部門之間技術與物質的比例關系的重要性。只有實行均衡生產,生產力才能發展。第三,他用生產力理論代替了價值理論,說明他看到了價值理論是關於使用價值的來源,科學的生產力是使用價值的主要來源。最後,在價格決定方面,由於缺乏分析工具,即投入產出分析法,他沒有看到歷史上的各種價值理論,包括壹定時期的價格決定理論。也就是說,經濟系統中不同產業部門之間的技術和物質比例在壹定時期內保持不變,因此不同產業部門之間的投入產出量相對不變。因此,相對固定的投入產出量總是決定了唯壹的壹套價格體系,也就是壹般意義上的所謂“均衡價格”體系。

  • 上一篇:繼承法中的第壹順位繼承人
  • 下一篇:什麽是調整平等主體的民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