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行政行為。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檢舉、控告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與其他行政行為相比,行政獎勵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獎勵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2.行政獎勵的目的是表彰和鼓勵先進,鞭策和促進落後,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3.行政獎勵的對象非常廣泛;4、行政獎勵的內容是給予被獎勵者壹定的物質或精神利益,即物質或精神獎勵;5.行政獎勵的性質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授予被獎勵人獎勵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獎勵行為的構成要件是:1,符合法定的獎勵條件和標準。它是行政獎勵行為的客觀要件。2、符合法定獎勵形式。行政獎勵應當以壹定的獎勵形式表現出來。3.符合法定的獎勵權限。根據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某種形式的獎勵只能由某壹行政主體授予,行政主體不能超越職權任意決定授予受獎勵者某種形式的獎勵。4.符合法定獎勵程序。行政獎勵的實施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否則會影響獎勵的效力和受獎勵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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