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警方應該查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在調查案件時,警察只能找到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或線索。如果嫌疑人的隱私與案件有關,警方也必須收集證據。如無關,相關人員應予以保密。壹旦泄露,給嫌疑人造成後果的相關辦案人員需要承擔責任。辦案機關經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犯罪,將決定終結偵查,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如果在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將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個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任何人查看微信記錄都會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公安機關只有依法立案後才能對嫌疑人進行調查。否則就是違法執法行為。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確實難以獲得原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復印件或復制品。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經鑒定屬實,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能夠證明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不能合理解釋的變化或者變化跡象,或者書證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