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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6日公布,自2015年9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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