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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收受禮品的規定

領導幹部收受禮金的規定如下:各級領導幹部不得收受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1,管理和服務對象;

2.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3.外國商人和私營企業家;

4、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財物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財物,或者接受並提供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由上可知,各級領導幹部不得接受各單位或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財物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財物,或者接受並提供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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