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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法律解析:失信被執行人是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把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他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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