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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法律分析: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監護人在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壹條第壹款。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第二條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到場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過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和法庭筆錄應當交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第三條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第四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百壹十條第壹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以及其他合適的成年人依法到場,並在適當場所采取適當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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