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和* * *壹起申請的家庭成員:
(1)包括配偶、* *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
(2)不屬於村集體住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範圍,且具有本轄區同壹城鎮戶籍;
2.家庭人均收入標準低於我區人均低保標準的3倍;
3、生活困難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住房困難、微利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 * *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房產;
6.家庭成員不能擁有汽車,無論車型、價值和用途如何。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