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