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航班日期為2月4日至3月8日的旅客,在65438年10月27日零時至航班起飛前7天內申請退票或改期。
退票可免費或至少改期壹次,航空公司及其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該政策不適用於10月27日零時前已辦理退票或改期的旅客。
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四十九條旅客因承運人的責任退票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不收取退票費:
1,始發站,全部退車費。
2.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走區間票價的差額,已走區間小於最小裏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到站後,退還已收車費與已用部分車費的差額。未使用部分少於最低裏程,按最低裏程計算。
4.空調列車在運行中因空調設備故障無法修復的,應當退還未使用區段的空調票價。
第五十條旅客因線路中斷要求退票時,在始發站(包括從中斷的運輸站返回的)退還全部票價,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走區段票價的差額,不收取退票費。但是,因漲價而收取的部分和已經使用到車站的車票不予退還。線路中斷屬於承運人責任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九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