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要求和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於2065年6月9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15,提出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
擴展數據: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市場準入管理措施,經審查後分為禁止準入類目錄和限制準入類目錄。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修訂和國務院文件清理情況,適時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作出相應調整。
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不再作為前置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非確需保留,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修改,不再作為前置審批。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負面清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