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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給員工放無薪假合法嗎?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確實因疫情出現不可克服的困難,不能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可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逾期支付的責任。但需要向員工說明情況,排除障礙後盡快支付,盡量減少勞動爭議。但公司不得以疫情造成困難為由故意拒付員工工資。在發生糾紛時,對於疫情造成的無法克服的困難,公司也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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