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署名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作者,作品中有相應的權利,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可的登記機構登記其作品。
前二項之規定,於著作權相關權利準用之。
第十三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享。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協商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獨占使用和質押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全體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