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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附壹定期限,以期限的到來為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的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

法律行為的當事人限定法律行為生效或者失去效力的時間,這個時間限定就是時效。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根據時效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還是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民事立法將時效分為遲延時效和終止時效。遲延期間又稱初始期間,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以特定期間的到來為條件,該期間即為遲延期間。此外,根據作為時效內容的事實的時間段是否確定,時效分為確定時效和不確定時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期限可以是期間,也可以是日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第壹,時效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補充給付。第二,時效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補充條款。第三,期限是基於未來某些事實的到來而追加的報酬,因為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已經實現;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壹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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