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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和審查

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行政復議是對不服的裁決由作出裁決的司法機關重新審查決定,對可以使用的機關沒有限制;2.程序不同;與復議相比,區別在於需要上壹級司法機關的審查。對於立案監督程序,經復議仍不服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3.對象不同;行政復議是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具體司法程序,行政復議是不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具體決定,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4.目的不同;行政復議申請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目的是維護合法權益,避免不法侵害。行政復議申請是對監察決定的申訴,主要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訴。;5.基本制度不同;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包括壹級復議制度、合議庭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壹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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