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以下四種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1,未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2、通過註冊住所或經營場所聯系不上的;3、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公示企業信息的;4.在企業信息公開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法律客觀性: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三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示後,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去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