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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他人作品是否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十四)項的規定,改編權是指對作品進行改變,以獨創性創作出新作品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知道,改編者享有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但這種著作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即改編作品著作權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權。具體來說,改編者只享有消極意義上的著作權,即未經許可阻止他人使用其改編作品的權利,而不享有積極意義上的著作權,即不得自己或他人使用其改編作品。這是因為壹部由原著改編的作品,既包含了原作者的智力成果,也包含了改編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對改編作品的使用也必須構成對原著的使用。因此,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否則對改編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或對改編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應取得改編者和原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不僅侵犯了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也侵犯了原著的著作權(如著作權中包含的電影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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