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結果、土地規劃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壹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應當制定統計調查計劃,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公布土地統計數據。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數據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