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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禁止建設纖維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自治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縣城規劃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開發區、旅遊景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總體規劃,制定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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