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堤防的河流,應當在兩岸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堤防和護堤地進行管理。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應當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管理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相關標準劃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的重要性和堤基土質情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範圍毗鄰區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河道管理範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並設立標誌。
法律依據:《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壹)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種植阻礙行洪的樹木和高稈作物;
(四)設置攔河漁具;
(五)處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及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七)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
(八)在河流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堤防和護堤地內,禁止建房、放牧、開溝、打井、挖坑、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開展市場貿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