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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情不好,想離婚。他不走我該怎麽辦?我沒有結婚證!

1.如果妳和他以夫妻名義生活,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那麽妳就不用重新登記婚姻,按解除同居處理,但如果只是壹般的男女關系,就不涉及這個問題。

2.實踐中,壹般法院會受理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法院會受理壹方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會受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內容。

第壹條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外與異性,非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同居。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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