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銷售太陽能生產的自產電力產品,實行征收即退50%增值稅的政策。在發文之日前,已征收並按本通知規定應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扣納稅人次月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責任權重落實情況的監測評估,引導和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各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實施、項目競爭性配置、電網外送項目建設、項目並網消納等事項的監管,按要求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消納綜合監管,確保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規範有序。堅持目標導向,完善發展機制,釋放消費空間,優化發展環境,發揮地方引領作用,調動投資者積極性,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高質量跨越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供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已建成的建築,居民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