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港口建設管理規定》
第三條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部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建設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以上各級負責港口建設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技術標準。
第五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