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治條例》第二十條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要求,將學生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認知能力、心理、生理特點,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網絡安全、毒品預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害、防拐騙等安全教育。
高校要加強對學生金融安全知識和法律常識的教育,增強學生自我防範意識,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防範校園不良貸款對學生的侵害。
第二十壹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家長委員會制度,促進學校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組織門衛和保安人員在上學時間在校門口值班,並組織教職工或者成年誌願者維護秩序;對於學生和八歲以下的兒童,應建立轉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