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人們對客觀真實的質疑,指出事物的發展是不可逆的,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在法律觀念的要求下是無法再現的。在客觀環境和人的認知能力的制約下,接受和采用高概率規則無疑是理性和現實的選擇。幸運的是,這壹規則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采納並付諸實踐。
高概率原因:
壹是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有助於消除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盲目追求。
二是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鑒現代自由心證規則,結合案件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自由裁量。
第三,有助於實現公平正義。高概率標準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主動性,同時保障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機會。
第四,它有助於及時穩定民事關系。如果舉證標準定得過高,就會導致真偽不明的案件增多,使很多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民事關系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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