匝道是通常將相交的主幹道定義為主線,將相交的次幹道定義為引出線,以T型或Y型立交連接引出線與主線的線路。所謂交叉口的“匝道”,是指在立交處連接立交橋和地下通道的壹條單車道單向轉彎道路。匝道的曲線要素也由直線段、圓曲線段和緩和曲線段組成。
匝道是互通式立交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是上下交叉口的地下通道。匝道設計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立交的功能、交通的安全暢通、運營的經濟性和工程的投資。因此,應根據重載道路的設計依據,合理安排,采用合適的線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裏。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不壹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行駛。第七十九條機動車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車道,不得妨礙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正常行駛。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減速後駛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