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損壞或汙染車輛、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如雞、鴨、鵝、狗、豬,包括有惡臭氣味的);4.規格或重量超過旅客免費攜帶規定的物品。3.為方便旅客出行和生活,在保證安全衛生的情況下,限攜帶以下物品: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 ml酒精和冷燙精華。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3.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槍證件的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佩帶的槍支和子彈。
4.20只新生小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壹十七條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額和類別要求;攜帶行李超限或違反類別要求的,應辦理托運手續。
第八百壹十八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