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由於氣候條件的差異,高溫津貼在不同的時間開始在不同的地方發放。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河南、陜西、廣東、廣西、江西、江蘇、山東、甘肅、湖北、寧夏、貴州等省份6月開始發放高溫津貼;海南4月開始分布;湖南、遼寧7月開始分布。
從發行時長來看,上海、浙江、陜西、江西、江蘇、山東、甘肅、湖北、寧夏、貴州等省份自6月份以來已發行4個月;廣東、廣西從6月開始已經連續5個月;由於海南天氣炎熱,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最長,從4月到10,共七個月。
從這個角度來看,大部分省份都在6-8月或者9月之間。除海南外,最長時間為7個月。
法律依據: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2012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當最高氣溫達到40℃或以上時,當天應停止室外戶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累計超過6小時,最高氣溫期間不得安排3小時以內的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