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會組織主席團的職權如下:
1.制定有利於學生會發展的規章制度;
2、監督各部門的日常工作和活動,當有不良現象時可以提出意見和批評;
3.審批各部門的活動計劃和總結,並對活動計劃提出建議或修改意見;
4.決定建立壹個新的部門;
5.辭退工作態度不好或表現不好的各級學生會成員;
6.充分發揮橋梁作用,及時反饋基層信息,以便與校領導和老師溝通;
7.與其他學校的學生會保持聯系和溝通,不斷改進工作;
8.定期召開學生會的各種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調節各部門之間的矛盾;
9.協助開展部門活動,負責大型活動的整體指揮和協調。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是指高等學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承認的錄取方式選拔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