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告知是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的陳述不全面、不真實、不客觀,故意隱瞞或者故意不答,編造虛假信息欺騙保險人。
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通常有兩種:壹種是告知虛假,即虛假告知或虛假告知;另壹種是應當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隱瞞和遺漏。在我國保險立法中,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分為不申報、隱瞞和虛假申報三種形式。所謂隱瞞,是指故意不告知被保險人團隊所知道的事實,或者只告知壹部分,不說明全部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認定。誤報或漏報壹般針對被保險人的過錯,但對保險合同也有同樣大的影響。因此,隱瞞與誣告、遺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