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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可以作為證據嗎?

告知函可以作為證據嗎?

告知函可以作為證據,但能否作為有效證據,還要看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

通知函是壹種書面文件,通常用於通知對方某些信息或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告知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例如,在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案件中,告知函可以作為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系或事實的證據。

但告知函能否作為有效證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斷。例如,告知函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且與案件事實相關,才能作為有效證據。此外,告知函的來源、形式和簽名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總而言之:

告知函可以作為證據,但能否作為有效證據,還要看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在處理涉及告知函的案件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確定告知函的證據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②書證;③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告知函可以作為書證的壹種,但能否作為有效證據,則取決於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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