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抄襲
法律專業人士,“音樂侵權”似乎沒有依據,法官基於各種意見的判決成為決定性依據。據這位律師介紹,包括影視作品侵權,很多判斷標準都非常模糊。
對於如何杜絕類似侵權案件,律師認為,在相關法律不健全的條件下,只能進行行業自律。“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妳的作品確實抄襲,即使法律沒有判妳有罪,妳的音樂作品也會被粉絲唾棄。
據了解,在音樂圈,抄襲也被視為判斷壹部音樂作品是否抄襲的標準。律師明確表示,我國沒有相關的著作權法,所有的著作權法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中也沒有類似於“八股抄襲”的相關法律
“音樂侵權在法律上不像商標和專利。沒有量化標準,所以類似的訴訟更多依靠法官的‘自由裁決’。說白了,壹定程度上取決於評委自己對音樂的理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表演者(演員或者演出單位)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以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