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八條出租房屋的,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拆除、改裝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幹規定》:
第十九條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租賃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條租賃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市規劃、市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作為臥室供人居住。
第二十壹條出租房屋集中出租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或者居住人數達到15人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消防等安全防範和消防設備設施,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制度。
單位出租房屋作為職工集體宿舍居住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統壹印制出租房屋的多人居住登記簿,供出租人免費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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