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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個人出租房屋管理條例》包括: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時,應當知道承租人的來歷,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不得出租給他。承租人租房後,必須按規定攜帶個人身份證明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偽造或冒名他人租房。承租人不得輪流多人租房或私自留人,不得在出租的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賭博、銷贓、窩藏贓物、偽造假貨。嚴禁在出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槍支、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為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沖抵轉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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