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也是銀行承兌匯票,屬於商業匯票的壹種。是存款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向開戶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核後承兌,並保證在規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贖回日或者交付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贖回的貨物。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