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啊,救命啊!不同意見,怎麽寫?
分析:
個人不能被視為國際法的主體。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際組織和民族自決組織。個人是有爭議的,但國際社會大多認同他們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王鐵崖95版《國際法》中寫道,把個人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學者,主要是具有國際索賠的能力,其他的我記不清了。他們認為個人具有國際索賠能力,應被視為國際法主體。但是
首先,個人可以要求賠償的國際法領域是有限的。
第二,個人的索賠能力也是由國家之間簽訂的條約決定的。個人的能力是國家賦予的,說到底是國家之間的行為。
總之,王鐵崖的書是基於反證法。先是引用了各國學者認為個人可以成為國際法主體的證據,然後就被壹壹擊破。最後得出結論,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妳可以去看看這本書,大概在第壹章的第四節和第五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