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壹)無照經營、證照不符或超越經營範圍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的;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或者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更換加油機或者以其他方式克扣油量的;
(四)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者非法提煉的成品油的;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擡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