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於1年3月生效。個人未按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多次違反運送規定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壹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條例》共九章六十九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清潔、收集、運輸和處理、資源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明確,生活垃圾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條例》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地點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還專門將餐廚垃圾作為壹種特殊的餐廚垃圾進行管理,要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定期申報,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專用容器,並按照約定時間將收集容器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地點。
根據《條例》,本市將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計量收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探索建立計量收費、差別收費、有利收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體系。我市還將統籌考慮城鄉生活垃圾管理,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集資、農民繳費等方式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