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手續為1,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2.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妳的理由)到妳遷入地的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6、戶政部門核發的《許可證》;7.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開準遷證;8.帶著遷移證和身份證去當地派出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